人這一生,每時每刻都面臨著選擇,不同的選擇,有不同的機會成本,不同的選擇,決定不同的人生。
必須做的事,是沒有選擇的。
如法律、條例、準則等文件中規定的必須做什么,一定不能做什么等。
有些人在這些事上,總想按照自己的意圖去做,結果就是以身試法,違法違規。他們不是不知后果的嚴重,明知故犯的原因就是這背后特殊的利益和僥幸的心理。
社會上也確有那么一些人,僥幸過關,不勞而獲。不知這些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,是否也能過了自己良心這一關。有人說,這些人根本就沒有良心,果真如此,也就不配為人了。
應該做的事,是由每個人扮演的不同社會角色決定的。人們對不同的社會角色會有不同的期待。有的寫入崗位職責,有的就是約定俗成,或是文化的傳承。如教師應該教書育人,學生應該以學為主,黨員應該為人民服務,領導干部應該以身作則等。
該做的沒做,就不能很好地完成每一階段的任務,扮演好每一個角色。輕者,影響個人的發展,重者,會對社會對他人造成不良的影響。
喜歡做的事,有的是興趣、愛好使然,有的則是做起來輕松容易,有的甚至是純娛樂消遣。
應該做的事如果恰好也是喜歡做的事,這是最理想的狀態,亦即人們常說的,做我所愛。
但對很多人來講,應該做的事和喜歡做的事有時會不一致,或在一定的時間內不一致,這時就不得不做出選擇、取舍了。
時間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。時間用在哪里,成就就在哪里。
先做應該做的事,還是先做喜歡做的事,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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